依据现行
法规原则,
法人在完成变动之后,原有公司的债权与
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公司全盘接手负责,无须额外再次做出明确声明;
然而,如确需就此情况进行相应的声明披露,只需阐明变更之前所累积的公司债权和债务将由变更后的主体予以全面承担即可。针对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借贷业务,法人的替换并不对还款义务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至于付款责任仍应由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并非由法人独自承担,而是由整个公司负责,法人的职能仅限于解决公司可能面临的债务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法人并非公司股东,则无论公司所有权如何变更都不会牵涉到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若新的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即代表着公司遭受了
转股事宜,而
股权转让合同通常都会有明确的约定条款,因此假如原来的公司股东在未告知新股东的前提下产生了债务,按照法规规范应当追究原先
董事的责任。在进行法人转移时,务必要充分澄清债务偿还情况,并起草详细的协议以划定原有股东的债务偿还义务。
《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
代表人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