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患有
重大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若在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后并无引发
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则可依法准予取保候审。因此,倘若身患重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以上条件,即其病情严重至生活无法自理,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其涉案案件带来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