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以普通程度彻行的审判案件,应有明确的
立案日并应在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整个审理工作。若出现特殊情形,需延迟审理进度的,须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可延长六个月之期限;若仍需继续延展,则必须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再度延长三个月的时间。对于便捷程度较高的
简易程序进行的案件(即由一位审判员单独负责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至三个月经历之后,完成审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