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仅
起诉全责方而未提起对其保险公司的
诉讼,原则上是可行的,然而,实践中全责方与保险公司往往都被列为共同被告。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程序中,若原告在起诉环节仅指控
肇事方的责任,应对此情况加以明确说明,并建议原告申请将保险公司增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反之,如果保险公司希望参与诉讼,也可自行提出作为第三人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