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书面
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以下手段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实际的合伙关系:若双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的个人合伙情况核准登记工作,且同时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合伙设立条件,则可依法确认为合法的合伙关系;
此外,若
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理的合伙条件并获得两位或以上无
利害关系人的
证言证实存在口头约定的事实,那么这种情形也可以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认定,同样被认定为具有有效的合伙关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
合伙企业中的
债权债务问题,
合伙人间的
债权人无法直接替代
债务人享有《民法典》本编及
合伙合同规定的各项权益,但对于合伙人所享有的利益分割
求偿权这一特殊权益,债权人依然享有合法的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
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