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如期退还
违法所得及罚款的罪犯,尽管他们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展示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悔过之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已经改变过去的错误行为和态度。为了能够确保这些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真正认知和改正意识得到体现,
减刑规定要求
犯罪者在监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
监狱法规制度,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工程之中,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付出努力来改变自己。
此外,表现优异或具有
立功荣誉的罪犯也将被考虑给予适当的减刑优惠政策。因此,只有那些积极参与法律行动要求的罪犯才能获得减刑的机会,而无法按照上述要求
履行义务的罪犯则被视为缺乏足够的悔过表现,难以获得减刑资格。
《
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