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举证期限的确立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是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以及根据法庭指令进行设定。在第一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就举证期限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的协议,那么这种约定必须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核与批准才能生效。在第二种情况下,出于对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的考虑,人民法院有权直接规定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在此类指定过程中,法院设定的举证期限原则上不应低于30天,且需自被告方收到
案件受理通知及民事
答辩状函的翌日开始进行核算。
《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