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主张进行
诉讼的
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
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宜,这属于其合法权益,而非强制性义务。众所周知,在我国大陆地区,凡是具备相应资质并经人
民法院许可的公民,都可在民事诉讼当中担任
诉讼代理人。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任与其关系密切的
近亲属、执业
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应人才,或者是从其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人员中挑选适合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