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
刑事拘留执行完毕后,负责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在遵循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逮捕报告申请,原则上来说该申请的审批时间最多可能延长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逮捕的期限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报告申请之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将会产生最终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