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须待在家中或特定居所内。若被取保候审者并无稳定的居住地点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类
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导致在住所内实施此类监管可能会妨碍案件调查工作的进行,那么经过上一级公安机构的审批,该人士也可以被限令在预定的居所内接受监管。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被取保候审者不得在
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处理案件的场所内接受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