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婚夫妇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问题,应首先明晰该种权利的法律属性。若有关
股权系于缔
结婚姻之前各自购置之物件,且在婚后二者并未协议将其列为共有权益,那么在股权实施转让交易之时,仅需
当事人双方自愿签署认可即可。
然而,若权属之股权乃婚后添购所得,在此情况下,相关股权的转让便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富的支配及处置,通常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配偶的首肯和同意。不过此类同意并不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仅需要经过夫妻共同决议、达成共识,即可认定其中单方签署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
另外,鉴于婚姻持
续期内的股权部位,它实质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因此在
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无论取得的资金收益如何分配,都应该被视为这对夫妇的共有人财。在操作此类股权转让事宜时,除了符合法律
法规对于
受让人的资格要求之外,受让方还应力求使转让方与其配偶共同签署确认已否弃权,以此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
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