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案件中,通常情况下的最长
拘留期设定为37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某个
被拘留的人员提出
批准逮捕的请求,应当在拘留期内的第三天起算,最晚应于次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查批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到多地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第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