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报告均由交通管理部门的专职交警编写并颁发至涉事主体手中。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报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存放在涉及的
当事人手上。接收到这份报告后,对于其中规定的责任界定若无任何异议,则应当依照报告中规定的赔付尺度与对方达成相应的共识,并完成相关的
赔偿事务。自报告发出之日起,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如果对交通警察所判定的责任存在异议,有权在收到报告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审请求。
其次,如认可
责任认定结果,可以向当地交警请求帮助进行调解工作;但倘若调停失败,或者有一方拒绝参加调停,那么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再次,在进行实际的赔偿过程中,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在
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理赔额度内给予全额的赔付;超出这个金额之外的费用,将根据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况,按照比例由加害方进行
清算,予以赔偿。
最后,当责任鉴定报告正式出具,需要按照报告中所载明的责任范围,与其进行协商确定赔偿事宜,或者及时向依法设立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
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
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