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异地的取保候审措施是有可能进行转换操作的。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其所居住地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之后,倘若存在着必须改变执行地点的需求,他们便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在得到批准之后,将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转移到他们的
户籍所在地或者是长期居住的地方。这一项规定的初衷在于为
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
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