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对方未按规定前往办理手续,则将被视为其已自行撤销了
离婚登记的请求。在此种情形下,相关
当事人可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借助法律手段予以妥善处理。在
诉讼程序之中,法院会积极展开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且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将会依法作出判决,批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