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工伤事故后,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或伤者自行预先垫付。对于已加入
工伤保险计划的参保人员来说,相关费用则应经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规定予以报销;而对尚未加入该计划的用工单位,其需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然而,因
工伤医疗方面存在药品目录等限制,若超出此范围使用药物,工伤保险基金将无法对此类费用进行报销。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报销的部分主要是指那些超出规定范围的用药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