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开庭日期进行修改或调整,但仅限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首先是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者因具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出席庭审的场景;其次是当事人临场提出回避申请,导致相关人员需更换登场;第三种情况则是由于庭审过程中需要引入新的
证人为案件提供证明,调查收集新的
证据资料,或者是要求进行
重新鉴定、勘查等工作以提供更准确的审判依据,以及需要补充调查其他必要信息的案件
。此外,如遇其他必须
延期审理的状况,法院亦有权适度延长
开庭时间。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