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了涉嫌强行侵犯他人
人身权利行为后,
当事人是否具备获得
取保候审的资格,根据实情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
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为那些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或者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并未表现出如
逃逸、
销毁证据或干扰
证人作证等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