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行为的
初犯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未能获取任何利润的情况下,
量刑过程中将会全面综合考虑到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收益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当
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必要协助,
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罚金责任。
然而,若该初犯者并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予以适当
减轻处罚。最终的
刑罚裁决则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