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或解除非婚
同居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各方有权就
同居期间所创造并积累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各方也可以自行商定各自应获得的份额。
然而,倘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些事宜便应当交由具有法定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来裁决和处理。此时,法院会严格依据有关
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同时参照男女各方在同居生活中的实际状况,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
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
财产分割或者子女
抚养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