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欲对老股东提出有关其挪用公司资金的指控,则首先需设法搜集足以证明资金被不当使用的相关
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是银行转账的详细记录、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蛛丝马迹以及企业内部通讯的内容等等。随后,他们便可将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呈报给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并请求他们对此事展开深入调查或者直接发起
诉讼程序。若公司方面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那么新股东或许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以公司的名义自行提
起诉讼(即所谓的“代表
诉讼”)。整个处理流程通常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