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与探讨。
首先,假设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其中一方已经完全承担住房购置款项并完结
购房手续,然而在婚后选择将另一方的姓名增列至
房产证上,此举视为该方对于另一方的一种
赠予行为,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
其次,假如在婚前,其中一方已经完成全部购房款的支付,并且在婚后并未将另一方的姓名增列至房产证上,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应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
再者,若在婚前,其中一方通过
按揭方式购
买房产,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而在婚后仍然由该方以个人财产
偿还贷款,且房产证上仅记载该方的姓名,除非夫妻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该房产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若房产证上同时记载了双方的姓名,则该房产便可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最后,若在婚前,其中一方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产,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而在婚后则使用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且房产证上仅记载该方的姓名,除非夫妻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该房产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应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债务。至于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产增值部分,该方应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