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男方提出的返还二十万元
彩礼一事,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若双方并未正式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或是虽已办理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又或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男方支付了巨大数额彩礼导致个人生活严重受困,在此情形之下,女方有责任全额退还男方所给予的彩礼。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彩礼或许被视作一种无偿馈赠,也就意味着不能因彩礼问题再度提出返还诉求。然而,若是女方将彩礼视为一种缔结婚姻的习俗行为,而未能正式履行婚姻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女方显然应当退还彩礼。
另外,倘若双方已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合法
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双方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婚姻共同生活;亦或是在缔结婚姻关系前,男方支付了高额彩礼导致个人生活产生经济压力,在此情况下,女方同样具有返还款项之义务。综上所述,关于离婚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约定的二十万元彩礼,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综合认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