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保证金返还时间的问题,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应在被取保候审人顺利履行完相应取保候审义务之后,由执行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决定。若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无任何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发生,那么执行机关便有责任在其提出申请后尽快将
保证金予以返还。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出现
违规行为,执行机关有权决定没收部分乃至全部保证金。因此,具体的保证金返还时间需依据执行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实际表现而定。如欲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直接向执行机关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