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要求,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变更为其他强制性措施时,应在三个自然日之内给予适当答复。也就是说,在完备的取保候审申请提交之后,应在三天内获得相应的回复。若对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否定态度,相关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进行详细解释并阐明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