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律师在处理
诉讼案中的成本支出问题,目前已有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通常情况下,这类成本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具体如下:
首先,尽管现行的律师费用责任规程仅仅涉及到部分特定领域,但并不能由此断言这即是认定
败诉方(即责任方)需承担律师费用的法理基础;
其次,聘请律师这一决策属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非义务性的强制行为,法院也不会因为当事人选择或否决聘请律师而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聘请律师与提
起诉讼之间并未构成必然的逻辑关联性;
第三,鉴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对于
律师收费标准尚未实现全面统一,同时当事人与
委托律师之间亦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收费事宜,因此由法院来判定收费的精确性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最后,如果将律师费用的负担责任赋予败诉方,还有可能引发律师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从而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进程造成不良影响。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