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虽然
非法集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
集资诈骗罪的实施行为,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非法集资都必然构成
集资诈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当
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且实施了诈骗行为时,才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在判断
非法集资罪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
构成要件上,必须深入分析并具体把握其非法占有意图。在实践场景中,如果行为人仅在部分非法集资活动中表现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那么律法应将针对这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及到的集资款项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在非法集资
共同犯罪案件中,若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而其他行为人则不具备这种共同的故意和行为,那么律法也应对具有非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
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