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在对
开设赌场罪进行定性之时,必须同时具备开设赌场之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严重
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若涉案赌资达到了五千元这个标准,但是并未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出现,那么很可能并不符合“
情节严重”这一认定条件,因此,可能无法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然而,对于具体的定罪以及
量刑,我们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如赌资的具体金额、
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的初衷与目的、犯罪的手法、犯罪发生的时间及地点、犯罪的组织规模、犯罪所得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等等。假如涉案赌资五千元只是整个开设赌场活动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开设赌场的行为又符合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