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警务人员罪行,通常特指行为主体在实施对警察的非法侵害企图及相关实际行动过程中,由于主观意识无法预见的外部原因所导致其行动未能成功完成的情况。对于此种
犯罪行为的确立,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
行为人需要具备明显的、直接针对警察进行攻击的意图;
其次,必须存在指向警察并可能影响其人身安全的
暴力或者威胁性质的行动;
最后,行为人未能实现对警察的伤害或是有效控制的结果,并非出于自身意愿产生的终止,而是由于外部环境因素所带来的
不可抗力。若以上行为符合
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将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