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被
取保候审人士应严格遵循相应
法规条例,限制其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居所当地区域,亦不可擅自与他人串通供词或故意销毁、编造
证据。在此期间,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士需入院接受治疗,应当立即向
执行机构汇报情况,并依照执行机构的指示办理相关手续。若因入院治疗可能对相关案件调查或审理造成影响,执行机构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士暂时停止入院治疗,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