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您与伴侣达成共识欲
离婚,且已签署了
离婚协议,烦请您备齐以下证件:
身份证、户口簿以及
结婚证书以供查验,同时准备一式三份离婚协议,女方和男方各持一份,将最后一份交给民政部门妥善保管;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对方未能同意离婚,那么这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请您撰写一份详尽的诉状,包含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结婚证书的
复印件,并附上1000元的
诉讼费用(实际费用不超出可将多余部分退回)。在财产争议不超过20万元的情况下,司法收费为300元;若高于此数额,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计算收取。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
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
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