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获取
保释的
违法嫌疑人和被告必须遵循诸多明确要求,比如不能离开其常驻境内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不得与特定对象私下会面或互通信息,亦不得开展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确保被保释者不会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不会对
证人的
证言产生干扰,也不会有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发生。
然而,在所有这些规定之中,并无明文禁止被保释者购买保险。
然而,若购买保险的行为可能触犯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款,例如可能涉及与特定人士的通讯往来,或者可能对被保释者的行动自由造成限制,那么购买保险就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了
保释条件。因此,能否购买保险需视购买保险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保释条件而定。倘若购买保险的行为可能阻碍被保释者遵守上述规定,那么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是否适宜继续保持保释状态。反之,若购买保险并不违反任何规定,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购买保险是可行的。总而言之,被保释者能否购买保险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目前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被保释者购买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