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女方将孩子带走的举动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夫妇双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教育权以及保护权等权益,且需共同肩负起照顾、培养及
监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如遇父母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的情况,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其父母索求
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