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醉驾人员的血液
酒精含量如果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就被视为加重情节,必须受到实际
刑罚的制裁而非
缓刑的宽恕。当涉及到
醉酒驾驶车辆时,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条款进行
从重处罚:
(一)酿成
交通事故并承担了全部或
主要责任,甚至于酿成交通事故后选择
逃逸,但尚未构成
立案由其构成的其他
犯罪类型者;
(二)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200毫克/100毫升之上者;
(三)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这样的高风险区域内行驶者;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性
机动车辆(客运车辆);
(五)存在有严重的
超员、
超载或超越速度驾驶、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
变造的
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者;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立案由其构成的其他犯罪类型者;
(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者;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