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告所提起之
诉讼并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故此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此种法律效应表现为,以
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宣告原告无权提起该诉求,其诉求不具备
合法性。与之相对应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则首先确认了原告拥有诉权,即其诉求是合法的;
然而,基于
证据状况或法律规定,法院判定不应支持原告的诉求。我国
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极为严谨,在此过程中,我们需特别关注,当面临相关
民事诉讼情境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处理,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困扰。若原告拒绝变更被告,亦未提出
撤诉申请,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最高法《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
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
当事人诉讼,可参照该条的规定修改
民事诉讼法,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告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建议原告变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