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会依法展开针对
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通常情况下,其会在
拘留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至检察院请求
批捕。倘若案情复杂,经过市级以上检察院的审批后,可延长1至4个月作为案件审查的期限。
然而,实际的审理时长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