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
职务侵占罪的
管辖权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的在职员工,基于自身职务权力上的便利优势,将所在单位的款项挪作本人私用或借予他人支配等行为所引发的
刑事犯罪案件,其管辖权归属应为各地区的人
民法院,而具体的
调查取证及
公诉职责则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