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三十七日,此期间既包含了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
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限。若公安机关能够在此
拘留期限的第七日内完成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有七日;在符合
批准逮捕条件并获
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将展开调查和审讯,这段期限最长可至两个月;若案情较为复杂,经过申请批准后,
侦查羁押期限还可延长一个月。因此,从理论上来讲,
刑事拘留的期限内存在释放
被拘留者的可能,具体天数约为二十余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