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被依法收监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必须要开庭审判,然而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期限。这是依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规范所明定的,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二个月以内进行判决宣告,特殊情况下可延迟到最迟的三个月。针对那些可能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状况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将审限延长到三个月以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