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作出
取保候审的决定。在这些司法机构看来,倘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较轻
刑罚处罚,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中的母亲,亦或是患有严重病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实施
拘留措施情况的
当事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