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并非所有的减免政策都会导致
税费的豁免,只有完全免征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无需缴纳税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企业若能获得来自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收益,或参与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中,其所得便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然而,对于那些属于财政性资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并且有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收入部分,则必须依照规定将其视为应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并依法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