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借款所引发的
纠纷所涉及到的
诉讼时效期为自借款发生之日起三年内。
其次,若借款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应自该还款期限截止之日起开始推算,同样为三年。在此期间内未能
偿还贷款的,将失去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
再者,对于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在到期后
借款人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同时又出具了未注明还款日期的
欠条的情形,该情况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须自收款人收到欠款条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总计又是三年。
最后,假设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并
未约定还款日期,此时他们所面临的诉讼时效限制即不再局限于三年,而是受到最长二十年保护期的约束。超过二十年后仍未能向法院提出债权请求的,那么法律对此类债权请求将不予保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