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儿童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严重的
拐卖儿童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
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诱骗、
绑架、收购、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等方式来控制和转移儿童的行为。若
行为人出于同样的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儿童盗走,那么这种行为无疑符合了拐卖儿童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严厉的
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