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并涉及到三岁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做出裁决时将会将
监护权赋予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那一方。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财务状况、个人道德品行以及他们所接受的教育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最佳的保障。如果其中某一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生育能力,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是具备了更为有利的抚养条件之一。
此外,如果孩子已经与该方共同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是具有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