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
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若保
证人与债权方未就
保证期限进行明确约定,自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满日起六个月内,债权方拥有向保证人请求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
同时,如在此期间内债权方并未提出请求,则保证人将自动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