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接受取保候审的涉罪嫌犯、被告人均需严守一系列严谨的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必须向司法机关报告住址变更情况,须在接到
传唤后立即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严禁销毁或篡改
证据材料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已缴纳的
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同时还可能被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执行
逮捕。若因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需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可先对其实施
拘留。这就意味着,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上的损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因此,所有接受取保候审的人士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