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纪录将持续留存在公安机关的系统档案内,这是为了作为历史资料而进行保存的。
然而,若相关人员并没有遭到
起诉,或者经过审理后确定其无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应立即撤销该件案件或者对
犯罪嫌疑人结束侦查程序。尽管如此,这些人的
案底仍然无法完全抹去,但在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审核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如若确实产生了不良影响,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要求予以更正或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