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转为
逮捕之期限,并无明文规定,需根据案情实际予以判断和决定。关于取保候审转变为逮捕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取保候审对象在取保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例如,意图自尽或逃跑脱离司法
管辖范围;试图销毁、篡改
证据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司法公正;擅
自离境或变换居住地,未能按照司法程序及时报告变动情况;在司法调查或审判过程中,未得到授权即离开指定地点或改变联系方式,等等。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被取保候审的犯嫌人员、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未经司法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任何变更地址、职业、联络方式等
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于24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接到司法
传唤时务必按时抵达相关岗位,且不可采取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出
证言;严禁毁损、制作假证或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