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涉嫌
挪用资金犯罪之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涉案嫌疑人实施
拘留措施。此类情况通常发生在已有明确
证据显示
当事人可能会规避调查、故意毁灭证据等严重情节之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正在实施
违法行为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满足特定法定条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先采取拘留措施,以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和证据的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