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强制拆除的行为无疑属于
违法行为。
然而,若政府所遵循的征收程序合法合规,而被征收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
拆迁事务,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既未提起
行政复议,亦未提起
行政诉讼,甚至未能积极协助完成房屋搬迁事宜。在此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对房屋实施拆迁便不再视为违法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